省國資委關于省出資企業資產轉讓進場
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出資企業:
為加強省出資企業資產轉讓管理,提高企業資產轉讓公開透明度,建設“陽光國企”,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產權[2013]78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省出資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子企業的房地產、在建工程、機動車、債權以及一定金額以上其他資產的對外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應為出資企業省外資產的對外轉讓提供網上服務,方便企業委托交易。涉及省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的,由省出資企業負責審核批準。
二、省出資企業應建立并完善資產轉讓的管理制度,明確資產轉讓管理的職責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切實做好企業的資產轉讓管理工作。相關制度報送省國資委備案。
三、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應當遵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資產轉讓的特點進行操作。
(一)省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子企業的資產轉讓由出資企業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其中,轉讓資產賬面值達1000萬元以上的(含1000萬元),報省國資委備案。
(二)資產轉讓按照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在省國資委資產評估機構庫中選定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報省國資委備案。其中,單次轉讓資產評估值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出資企業履行核準或備案管理。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三)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信息公告期限,掛牌價格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價格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四)經公開征集產生2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應當采用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當獲得相關資產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五)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六)資產轉讓成交后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四、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要按照統一信息披露、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系統、統一過程監測的原則和本通知要求,嚴格按照省國資委批準的資產轉讓業務規則,完善工作流程、交易系統和競價系統,資產交易信息接入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規范開展企業資產轉讓相關業務。
五、各市州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區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管理制度,切實做好監管企業的資產轉讓管理工作。
湖北省國資委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