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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轉讓申請操作細則
        發布日期:2015-04-28
        作者:本站編輯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申請和受理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委托代理制。轉讓方可以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的經紀會員名單中自主選擇經紀會員,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三條 轉讓方應當通過經紀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遞交《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公告》等相關附件材料,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公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

        轉讓項目按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四條 《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應當明確轉讓方及其受托經紀會員與產權交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相應違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五條 轉讓方應當對《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產權轉讓公告》的填報內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轉讓方的經紀會員應當對其代理的產權轉讓信息發布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對轉讓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核實,一般應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

        (二)信息發布的內容與相關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發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規范性問題,是否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予以接收登記,并出具《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可以要求轉讓方通過其經紀會員補齊或重新提交。

        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接收信息發布申請材料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產權轉讓公告》中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準確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符合信息發布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轉讓方出具《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受理通知書》,并發布《產權轉讓公告》;不符合信息發布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審核意見通過經紀會員及時告知轉讓方。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經過內部決策和批準的產權轉讓方案,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產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產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受托經紀會員的名稱;

        (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

        (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

        (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

        (五)轉讓標的企業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信息發布前近一期財務報表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

        (六)轉讓標的(或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核準情況以及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后賬面值;

        (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第十一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在受讓方資格條件中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經批準的書面解釋或具體說明,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同意后,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內容。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轉讓標的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重要提示;

        (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企業法人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相關事項。保證金的交納數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的30%。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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